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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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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次数:5444次  发布时间:2014-07-05  分享:
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: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3〕96号),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、改善公共服务、促进转型升级,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,提出如下实施意见:

  一、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

  (一)基本原则。

  1 积极稳妥,有序实施。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,因地制宜、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,看得准、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,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,构建起多层次、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。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、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,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,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。

  2 竞争择优,强化绩效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,实现“多中选好、好中选优”。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,发挥资金使用效益,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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